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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定
作者:众泰税师… 文章来源:收集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6-7-4 17:11:36 【字体:小 大】

1、如果购房合同是10万元,而实际上只收取8万元,剩余2万元又退回客户,然后给客户开具的销售发票也是8万元,那么税务认可的销售收入是以合同为准还是以发票为准?
2、参加房展会赠送的礼品(单价3~1000元之间)是作为“交际应酬费”处理还是“业务宣传费处理”?
答:1、这种情况下贵单位只要按发票开具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即可,不需要按合同金额确认,但印花税应该按合同所记载金额贴花。而且如果贵公司卖给此客户的房产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同期商品价,那么税务机关有权利对其价格进行调整,以调整后的金额做为计税依据。
2、“交际应酬费”应该有具体的对象,而房展会上所赠送的礼品对象不确定,所以放在“业务宣传费”更合适一些。按照目前税法规定这部分礼品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。
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的规定,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:
1、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;
2、销售代销货物;
3、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,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,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(市)的除外;
4、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;
5、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,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宫者;
6、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;
7、将自产、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;
8、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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